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纸扎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所发[1998]54号 1998-09-25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个人从事纸扎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纸作坊,无论其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其生产经营收入均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接通知后,要对当地从事纸扎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尽快作好税款的核定和征收工作。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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