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138号 2007-07-0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可享受“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指,建设、经营县级以下(不包括本级)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 附件:财税[2007]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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