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  [摘要]大家对增值税的关注都集中在偷税、骗税上,而对业务的不当处理和不规范的财务操作造成增值税错缴却关注较少,本文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并总结出一套增值税减税法则,来合法、合理地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

  [摘要]大家对增值税的关注都集中在偷税、骗税上,而对业务的不当处理和不规范的财务操作造成增值税错缴却关注较少,本文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并总结出一套增值税减税法则,来合法、合理地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 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5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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