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2]44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6
摘要: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若总机构需向各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分解资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449号        2002-11-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若总机构需向各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分解资料。如由三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三级成员企业向市国税局申报,同时附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如由四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四级成员企业向县(区)国税局申报,经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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