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449号 2002-11-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若总机构需向各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分解资料。如由三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三级成员企业向市国税局申报,同时附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如由四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四级成员企业向县(区)国税局申报,经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