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31号 1996-03-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通知》(深税联发[1995]68号)所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可继续享受一九九六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退税办理的审批程序为:企业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经国税征收分局审核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批准后,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凭市局批件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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