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3]350号 2003-9-16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省“票表稽核”工作仍按照先认证、报税,后纳税申报的流程进行。 二、推行网上抄报税,事关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相关软件总局将统一组织开发。各地要严格按《通知》的要求,立即停止开发和使用网上抄报税软件,否则省局将按“未认真落实金税工程管理制度”对相关省辖市局进行目标考核扣分,并实施追究责任。 三、[条款废止]各地要积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为便于管理,确保软件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数据采集的安全,省局从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供应商中选择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开发的抵扣联网上认证软件作为企业端应用软件,供各地选用。其他单位开发的抵扣联网上认证软件各地一律不得选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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