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3]13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5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要性,要把“一窗式”管理作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大事来抓,改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坚持增值税申报的“票表稽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134号          2003-06-25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要性,要把“一窗式”管理作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大事来抓,改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坚持增值税申报的“票表稽核”。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2003年6月26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完成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子系统的升级,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操作辅导工作。

  三、根据“票表稽核”工作的实际需要,自2003年7月征收期起,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每月5日前(遇到法定节假日可由各地按规定顺延)完成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工作,并将这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统一调整为每月的6日-10日之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可由各地按规定顺延,下同)。对实行上门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必须严格执行先认证、抄税,后受理纳税申报的操作程序。

  四、7月份和8月份两个征收期,纳税人仍按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237号)的要求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按不同的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票表稽核”方法:

  1、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受理申报时必须将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与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1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将其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与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13行“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税额数据进行比对。对比对结果不符合“票表稽核”要求的,应接受纳税人的申报,但同时,应将有关信息列入《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见附件)。

  2、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的服务器上建立上述信息的审核关系,并于每月6日前按“票表稽核”的要求做好信息的维护工作,纳税人通过网络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受理网上申报的服务器自动进行“票表稽核”,对稽核不通过的,应按申报不成功处理,并给纳税人必要的提示,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

  五、每个征收日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前日填写的《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转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根据核实结果,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

  1、属于纳税人资料填写错误的,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报送;

  2、发现纳税人有隐瞒销售或虚列进项(含一张票多次申报抵扣)行为的,以及纳税人有虚开发票或接收虚开发票行为的,应在核实后的次日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收到管理部门移送的资料后,应立即组织检查;

  3、属于纳税人以前各期已认证,未申报抵扣,在本申报期集中申报抵扣而造成稽核结果不符的,可视同稽核相符,但应责成纳税人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当月认证、当月申报抵扣的规定执行。

  各地国税机关应根据上述工作要求,在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和考核制度,保证“票表稽核”工作落到实处。

  六、省局近期将根据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进行修改,同时对高平台软件的相关业务需求进行调整,并从2003年9月征收期起使用。修改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另行下发。

  七、无锡市国税局的征管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按总局统一部署进行。

  附件:《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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