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7]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2
摘要:对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的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汇算清缴时要认真进行清算,防止将已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7]6号         2007-02-12


  现将《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弥补亏损明细台帐(略)

  2.弥补亏损台帐(略)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台账(略)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台账(略)

  5.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表(略)

  6.广告费台账(略)

  7.资产转让所得、捐赠收入台账(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2月12日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是指下列已取消的审批、审核、备案或认定的项目。

  一、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三、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六、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七、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标准;

  八、纳税人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

  九、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

  十一、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并认真做好台账的登记、管理。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条 亏损弥补的管理。企业需税前亏损弥补的亏损额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国税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一、对发生亏损的纳税人,要按年度建立《弥补亏损台帐》(见附件1、2),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台帐的内容逐一填写(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二、对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的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汇算清缴时要认真进行清算,防止将已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三、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五、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对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 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原则上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时改变,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在年度中间改变计算方法。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一、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二、重点审查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说明的内容应有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对成本、利润、税金的影响,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情况但其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应对其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第六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一、重点审查纳税人的帐证是否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重点审查纳税人是否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了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等。

  三、重点审查纳税人技术开发费用的申报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

  四、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是否实行专账管理,帐证是否健全,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五、对纳税人当年未能抵扣的技术开发费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要按年度建立《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台账》(见附件3、4),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凡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自主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一、重点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前,应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待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方可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开办初期企业经营亏损,在其获利年度已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免税的企业,应注意审查免税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认定资料。

  四、审查有关资料及项目的内容重点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是否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五、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该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第八条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管理。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2000]968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已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3.已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申报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如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该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第九条 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一、企业广告费支出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需结转到以后年度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要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纳税人在报送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表》(见附件5、6),主管国税机关凭此表作为广告费税前扣除台帐。

  二、对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一)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二)已申报扣除广告费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三)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之间的界限;

  (四)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第十条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在税前扣除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要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包括实行工效挂钩的批准文件、测算方法、相关数据),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一、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二、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三、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四、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一条 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纳税人可以按税法规定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主管国税机关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一、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二、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三、审核纳税人申报坏帐损失、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是否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需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审核其是否办理了审批。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上述所得,如果金额较大,并在本纳税年度内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纳税人要建立《资产转让、捐赠收入台帐》(见附件7),对其收入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自行申报扣除,主管国税机关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一、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以及双方无关联关系的证明和被资助单位的收款证明、研发费的使用情况证明。

  二、审核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的管理。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一、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经银监会认定的不良资产总额、不良资产比例、税前利润总额、税前列支奖金比例、提取奖金总额、实际发放奖金总额等数据。

  二、纳税人进行税前扣除奖金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奖金已实际发放;

  (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列支的奖金,以及已按提税前利润的8%取但未实际发放的奖金,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作纳税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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