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6〕61号 2016-06-20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创业是扩大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创业扶持政策,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创业形势逐步趋好。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区就业总量压力大、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率偏低、贫困人口转移就业任务重等问题和困难依然比较突出,支持创业政策配套体系不够完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区就业创业形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一)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结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又要大力支持发展农牧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实现发展产业与促进就业相互协调。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托新型城镇化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扩大城镇劳动力比例,支持有条件的农牧民市民化,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托产业发展开发就业岗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牧区就业创业积极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扩大规模、吸纳就业,大力发展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依托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在安排国家、自治区和援藏重点投资项目时,在保证项目质量与进度的前提下,鼓励当地劳动力和贫困人口参与自身能够承担的建设内容。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的安排部署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赋予西藏的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成长壮大,扩大小微企业劳动用工需求。鼓励小微企业依托注册地人力资源优势,增加吸纳本地城乡劳动者就业数量。发挥小微企业适宜多层次人员就业的优势,加大引导扶持,鼓励不同层次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进入就业市场。 (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贷款贴息等支出。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2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当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贴可用于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生活补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其自主创业。 (五)着力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属实后,下达缓缴通知,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以确保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以稳定就业岗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大力推进就业援藏工作。推动援藏省市和援藏企业将就业援藏纳入援藏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地(市)、县(区)政府部门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建立劳务输出对接工作机制,完善就业政策,引导各族群众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支持区内城乡劳动者到内地务工经商和稳定就业。推动援藏省市和援藏企业建立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培训机制,落实更多、更适合西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符合项目建设条件和要求的当地企业、劳动力,参与对口援建和中央企业在藏项目建设。 二、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带动就业 (七)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力争年内实现“一照一号”,简化企业注册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鼓励工商业、服务业和电子商务领域等各类创业者就业创业。 (八)加快创业实训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我区现有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平台等支持创业的作用。将自治区级创业园建设统筹纳入自治区“十三五”项目规划,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3所以上自治区级创业园,为入园创业企业提供经营场所、项目评估、相关事务代理等便利条件。在条件成熟的区内高等院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加快推进西藏民族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融资对接等公益性、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促成创业成果的转化。探索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做好“互联网十”与我区民族手工艺品、藏医药、天然水等产业的融合,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支持办好创业实训平台,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园(孵化基地),按照创业园(孵化基地)吸纳创业者户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资金扶持,进驻创业者可享受房租、水电、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把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作为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按照吸纳人数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具备资质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区各类创业者,提供贷款支持。创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持《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创业者创办的企业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一)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创业者举办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创业者为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其中第一年给予100%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而未吸纳其他人员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个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在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由企业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等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鼓励农牧区劳动力创业。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积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引导和吸纳农牧民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制定返乡创业优惠扶持政策,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全面激发其返乡创业热情。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农畜产品加工、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项目,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使创业成为农牧民工自身就业和吸纳就业的有效途径。依托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引导农牧民与企业、市场对接,推进农牧民创业富民行动。建立完善农牧民创业融资体系,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方式和贷款管理模式,认真落实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为农牧民和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提供贷款支持。进一步完善农牧区支付体系建设,畅通农牧区支付清算渠道,优化农牧民创业金融环境。 (十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人员管理。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自由流动,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各项工作。鼓励科研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采取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四)建立创业奖励扶持制度。继续落实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场时,按比例安排创业者经营场地,并在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政策。对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摊位)的,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依据税务发票或相关资金往来收据,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月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的5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于吸纳入数在3人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我区户籍人员比例等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 三、加大工作力度,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形势,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路费补贴、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倍增效应。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开展在校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改革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引导,树立科学的就业观、择业观,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继续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放宽考试、学历、论文论著条件。积极发挥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不断推进依法考录、公平考录、科学考录。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计划”,对“三支一扶”和“西部志愿者计划”服务期满人员参加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时,单独设置招考职位。继续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政策。实施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依托行业、企业及协会等见习基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对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做好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设置适合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的基层特定公益性岗位,对到基层特定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相关待遇外,每人每月增发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十六)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按照《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严格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管理使用,加强对在岗人员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做好人员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托底安置作用。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着力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进一步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核认定程序,严格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条件,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情况挂钩,积极组织城镇零就业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就业援助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农牧民转移就业。加强农牧民尤其是贫困人口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群体,积极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实施培训机构定点认证,建立补贴资金与学技能、促增收相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提高农牧民创业就业技能。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组织好春风行动、人力资源洽谈会、劳务对接、劳务协作、就业推介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打造民族特色劳务品牌,促进农牧民尤其是贫困人口有序和规模化外出就业。规范农牧民施工队认定管理,完善优惠扶持办法,做大做强一批农牧民施工队(企业),组织农牧民承揽或参与项目建设。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促进被征地农牧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工作举措,认真做好就业创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十九)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力度,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的就业政策,实现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就业促进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统一”,完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二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并及时更换,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提前做好就业预警、预防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对因突发事件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十一)加强就业信息化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和公共招聘等各类业务经办流程的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逐步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政策享受等信息“一点登录、全区查询”的功能,全面提升全区就业信息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应提供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十二)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围绕市场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方式,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支持企业探索建立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加强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以有创业要求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牧民工、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贫困人口等为重点,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对口援藏等方式,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形式,加强创业师资建设。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定额鉴定补贴。 (二十三)积极发展职业中介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加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扶持力度,职业中介机构组织帮助我区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转移就业至内地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统筹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及时纠正歧视、限制及欺诈等影响平等就业的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定期组织召开各类招聘会,积极邀请用工紧缺企业开展招聘工作,提升就业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建立由企业家、自主创业成功人士、创业培训师、科研机构专家、高校教师及财政、人力资源杜会保障、教育、商务、国资、工商、税务、工商联、银行等部门熟悉经济发展、创业政策的人员组成的创业专家指导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结合我区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创业专家指导组论证可行后,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并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形式,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度,逐步建立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落实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成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联系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就业创业工作,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二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自治区出台的相关就业创业促进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建立优惠政策清单,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展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劳动力基础数据调查和统计,强化质量控制,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九)深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进全社会对创业者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形成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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