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信用激励措施清单的公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0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修订了《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清单》(附件1),现予以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信用激励措施清单的公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辽信办发〔2021〕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编制并公示了《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清单》和《纳税信用低级别纳税人惩戒措施清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修订了《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清单》(附件1),现予以公示。奖惩措施清单作为落实奖惩措施的应用参考,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更新公示。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清单(应用参考)(2022年6月修订).xls

  2.《纳税信用低级别纳税人惩戒措施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清单(应用参考)(2022年6月修订)
序号 文件依据 施行日期 激励措施 发文单位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014年10月1日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税务总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014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税务总局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2021年6月3日 第五条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2.......
3.......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税务总局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4月1日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4.......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019年8月31日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4.......
   5.......
税务总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2015年6月2日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
 (四)......
 (五).....
税务总局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018年10月1日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
  (四)......
  (五)......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年4月1日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税务总局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2021年4月23日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4.......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0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A级纳税人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10.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1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1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13.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4.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2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三)财政资金使用
16.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3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四)产业领域
17.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4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五)社会保障领域
18.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5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9.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6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七)环境保护领域
20.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7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八)商务服务和管理
2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8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九)进出口便利化
22.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9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运输便利化
24.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
25.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
26. 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1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
2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8.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29.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2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
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3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四)融资便利化
31.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4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五)证券、保险业监管
3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5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六)外汇管理
35.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6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36.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7.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8.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7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十八)其他
3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
40.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41.向“信用中国”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14号 2022年4月1日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
(三)......
(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备注:本清单仅供纳税人和有关单位参考应用,请以最终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信用低级别纳税人惩戒措施清单(应用参考)
序号 文件依据 施行日期 惩戒措施 发文单位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一条 2014年10月1日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税务总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014年10月1日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税务总局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015年7月1日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015年7月1日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016年5月1日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018年1月1日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 2021年7月1日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税务总局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条 2016年9月1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税务总局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2021年6月3日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税务总局
11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2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3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4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5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6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7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8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19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1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2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3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4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5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6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7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8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9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0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1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2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3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4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5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6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7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8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39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 2018年5月1日 一、限制范围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铁路总公司
40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2018年5月1日 一、限制范围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4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容缺”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辽税函〔2021〕156号) 2021年6月18日 二、容缺的适用范围
(一)......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纳税人和未参加本期评价的纳税人,不适用容缺受理或容缺办理。......
辽宁省税务局
备注:本清单仅供纳税人和有关单位参考应用,请以最终文件为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