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信用低级别纳税人惩戒措施清单(应用参考) |
序号 |
文件依据 |
施行日期 |
惩戒措施 |
发文单位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一条 |
2014年10月1日 |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
税务总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
2014年10月1日 |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
税务总局 |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
2015年7月1日 |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
2015年7月1日 |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2016年5月1日 |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
2018年1月1日 |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 |
2021年7月1日 |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
税务总局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条 |
2016年9月1日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
税务总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2021年6月3日 |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税务总局 |
11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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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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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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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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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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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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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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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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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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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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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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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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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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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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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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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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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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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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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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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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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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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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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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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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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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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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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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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2016年12月30日 |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国管局 外汇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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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 |
2018年5月1日 |
一、限制范围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铁路总公司 |
40 |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
2018年5月1日 |
一、限制范围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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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容缺”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辽税函〔2021〕156号) |
2021年6月18日 |
二、容缺的适用范围 (一)......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纳税人和未参加本期评价的纳税人,不适用容缺受理或容缺办理。...... |
辽宁省税务局 |
备注:本清单仅供纳税人和有关单位参考应用,请以最终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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