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6]203号 1996-05-06 广州、湛江、茂名、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国税机关在认真做好中远集团在我省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53号)规定,对该集团的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做好监管工作。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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