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税资格申请的通知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为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现开展202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税资格申请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政策依据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在孵对象应符合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在孵企业要求。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二、申请对象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已通过免税资格审核的机构不用重复申请); 三、申请方式和截止时间 1.申请免税机构于7月1日前登陆“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基础免税信息(详见附件3免税资格申请操作指南)。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hinatorch.gov.cn/。 2. 申请免税机构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即可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事宜。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免税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 申请免税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凡在免税资格申请和办理免税事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 申请免税机构须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原件留存备查。 4. 申请免税机构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变更。 5.在孵企业发生动态变化时,须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科技局自创办 黄茹鹏 王凯先 联系电话:2021361 、2021608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2.国科发区[2018]300号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3.国科火字〔2017〕120号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附件4.免税资格申请操作指南.p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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