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202号 1999-06-02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9年5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贯彻执行。我局1997年10月14日印发《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7]236号)第七条规定(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第2期p.34)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从1999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粤地税发[1999]7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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