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2000]4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6
摘要:对需报送市局备案的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完毕后15日内上报市局,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凡审核管理办法中所附的各种表格,由市局负责印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46号            2000-03-0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对所辖纳税企业进行模底调查,对符合政策规定应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以保证该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为下一步的审核审批工作打下基础。

  二、根据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审核审批及报送资料的规定,现将有关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二)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按审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其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附表)应填列并报送一式三份;返回企业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上报市局备案一份。

  (三)企业首先应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抵免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申请抵免所得税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见附表)一式三份或汇总纳税企业一式五份(注:增加上报市局备案一份);

  5、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

  如企业因故不能按时申报上述资料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准予延期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核定抵免所得税年度和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四)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为注明实际抵免所得税的实际金额,在使用现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第29栏“减、免所得税额”栏次中填列实际抵免所得税额。并在“补充资料”栏中的空白栏次中增加“抵免所得税”项目,并填列实际抵免所得税的金额(注:在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统计上报时,“减免所得税”不含抵免金额)。

  三、根据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2000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审核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审核。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同时,应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取“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审核办法,以确保审核质量。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入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技术改造项目名称、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随时掌握已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的动态,对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及时督促企业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对需报送市局备案的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完毕后15日内上报市局,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凡审核管理办法中所附的各种表格,由市局负责印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0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