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付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计[1995]158号 1995-08-26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海曙、江东、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处直属分局: 我市《关于明确代征手续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甬地税计[1995]4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代扣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符。请各单位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按个人所得税实际扣缴税款支付2%手续费,原按3%支付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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