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计[1995]158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付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26
摘要:请各单位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按个人所得税实际扣缴税款支付2%手续费,原按3%支付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付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计[1995]158号          1995-08-26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海曙、江东、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处直属分局:

  我市《关于明确代征手续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甬地税计[1995]4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代扣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符。请各单位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按个人所得税实际扣缴税款支付2%手续费,原按3%支付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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