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299号 2002-11-1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退税业务之前,须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退税登记,对未办理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日常退税管理,认真审核退税凭证并对其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情况进行核查,对出租、出让厂房、提供供水、供电、供气公司以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发票所列购货单位名称与申报退税单位名称不一致等情况,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已退税款要予以追缴。 三、出口加工区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区内生产企业的水、电、气,可凭当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区内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加工区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耗用水、电、气的退税,采取按季手工申报和审核办法并按现行退税审批程序报市局审批。生产企业应按季(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随其他退税资文库料于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申报退税。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对上年的水、电、气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由各局印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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