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市税字107号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2-04
摘要:我市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批发代扣税款各项规定的过程中,得到各级政府的协助和支持,在税务机关的努力和代扣单位的配合下,批发扣税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在执行批发扣税规定中,还存在着个别批发单位不按规定代扣税款的问题。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87]市税字107号              1987-2-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62号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批发代扣税款各项规定的过程中,得到各级政府的协助和支持,在税务机关的努力和代扣单位的配合下,批发扣税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在执行批发扣税规定中,还存在着个别批发单位不按规定代扣税款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平衡税负,保持税款的源泉控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市税务局[85]市税一字第208号关于批发扣税的各项规定,对代扣单位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一律由代扣单位负责补交漏扣的营业税。希望各级政府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我市批发扣税的工作切实抓好。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2月4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