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8]133号 2008-05-22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局批准,相关市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对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进行了顺延的。在顺延期内,纳税人参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税,不需要再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 二、顺延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还不能正常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税义务的,按有关程序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手续。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相关信息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对纳税人因地震灾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及灾情严重地区重建过程中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具体免收工本费的县区范围由相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