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8]167号 2008-06-19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省部分企业,特别是受灾地区的企业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精神,为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不折不扣抓紧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工作。对政策涉及的受灾企业要做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导工作,对于其他非受灾企业对灾区的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深入企业上门服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深入调查,尽快了解地震灾后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化情况,深入了解地震灾害对受灾企业的所得税直接影响、对其他行业及企业所得税的间接影响,科学合理预测地震灾害对当期和以后各期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对于调查了解和测算的情况,应在企业所得税月度分析中进行反映,情况较严重的,应专门上报书面材料。 三、对地震灾害导致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资产永久性实质损害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尽快进行损失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加快办理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宜。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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