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车船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辽税政四字[1987]210号 1987-03-07 各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2号《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第033号《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第034号《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企业化管理,由总后授予代号的军队企业化工厂),可按军品和民品的产值所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企业要在征期前(具体时间各地自行确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由征收机关参照前期产值比例和本期计划情况给予核定。 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队招待所(包括店,宾馆),可按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所取得的收入额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为军内服务的营业收入是指接待军内人员食宿、会议等的服务业务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的伙食费收入等。对军外营业的收入是指接待地方会议和对军外我员收取的床位、礼堂、会计室、车辆等项收入和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收入等。 以上两项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对军工企业仍按原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辽宁省税务局 1987年03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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