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监发[2021]205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30
摘要: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1]205号        2021-8-30

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要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便捷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将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登记机关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为20天,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被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办理。

  四、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两证整合”改革实施(2016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程序登记的,无需公示和提交承诺书。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山西省市场主体注销“一网通”平台(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注销平台系统优化升级和数据共享衔接,完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功能,实现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虛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登记机关、税务部门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税务局报告。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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