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0923刑初425号 发文日期:2022-04-11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东平县X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明,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王某荣,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会计,住山东省东平县。 辩护人:张鹏,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段某明,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东平县。2019年10月3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1年9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XXXX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娜,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段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来华、检察官助理解思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荣及辩护人张鹏、被告人段某明及辩护人姜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明系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王某系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系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2020年4月,段某明与王某商议,段某明向王某支付虚开发票价税合计百分之四或者四点多开票费,并由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出钱"走账"制造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相,由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向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共向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850200元,税款97810.59元,以上9份发票均已认证抵扣。2021年9月3日,段某明到案并将骗取的国家税款97810.59元退出,2021年9月15日王某到案并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获利11900元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段某明系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段某明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段某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段某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退缴了骗取的税款,认罪认罚。 被告人段某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段某明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已退赔国家税款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明系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王某系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系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2020年4月,段某明与王某商议,段某明向王某支付虚开发票价税合计百分之四或者四点多开票费,并由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出钱"走账"制造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相,由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向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郓城县航天纺织有限公司共向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850200元,税款97810.59元,以上9份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明,2021年9月3日,段某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XXXX,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2021年8月31日,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将骗取的国家税款97810.59元退缴至XXXX。2021年9月15日,王某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11900元退缴至XXXX(均未随案移交)。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企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段某明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段某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段某明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亦构成自首,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段某明从轻处罚。涉案税款已全部退缴,被告单位及段某明认罪认罚,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段某明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段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退缴的税款97810.59元及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1900元,由收缴机关XXXX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井长生 审判员 李大伟 审判员 孟宪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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