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2022〕17号 2022-12-2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将生态保护和生态优势发挥好有机统一,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地支持政策 1.各类市场主体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并达到500亩以上经营规模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利用不超过3%的面积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设施农(林)业、加工流通等林业产业开发,建设林区道路、护林房等配套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2.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林产品加工类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3.各地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特色林产品加工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在使用林地定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二、财税和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1.对林(农)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农民林(农)业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特色经济林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2.对各类市场主体从事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项目所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特色林产品加工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符合规定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林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3.省级财政部门对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林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对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林业企业,省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和股权融资等方面做好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按规定纳入省重点项目名单。(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积极推广林权抵押、林地经营权抵押、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贷款产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支持林业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亩均英雄贷”。(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7.将喷雾机、喷灌机、修剪机、割草(压扁)机等可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林业实用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8.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持续支持国有林场场部、木本油料基地、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道路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9.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林木种植培育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三、人才支持政策 1.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组建林业科技特派团,并在林业科技项目申报、科技人才推荐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林草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集聚优势科技资源开展林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揭榜挂帅”林业科技项目,组织攻克我省林业重大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2.每年至少举办1次全省林业行业专场招聘会,助力企业解决招工稳工难题。每年组织一批林业企业家和企业高管学习考察,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品牌激励政策 1.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皖美”系列品牌和“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支持申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2.完善我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对捐资造林500亩以上的企业,可授予绿地、林木冠名权。(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创建一流林业营商环境,构建长效服务机制,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2年,我省召开市场化推进林业项目推介会,并出台《关于推进木本油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鼓励和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在贯彻落实中央政策过程中,市场主体对参与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产业发展既有强烈的需求,又有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山入林”的积极性,省政府负责同志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作出批示,要求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产业发展,初步形成木竹加工、特色经济林、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主导产业齐头并进、三次产业加速融合发展的格局。全省林业总产值由2018年4044亿元增长到2021年5092亿元,年均增长7.98%,2022年预计达到5300亿元。但是,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林业产业的韧性和竞争力不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较多。为切实解决林业产业发展的诸多难题,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的渠道,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双轮作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结合我省实际,需要出台一个扶持力度大、覆盖范围广、支持渠道多、政策措施实的综合性指导文件,鼓励、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产业发展。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省林业局报省政府计划在2022年出台《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2022年3月,省政府同意由省林业局牵头起草《措施》,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22年6月,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措施》纳入2022年省政府24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一。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学习借鉴吉林、浙江、宁夏等外地的创新性做法,省林业局研究起草了《措施》文稿,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各市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后,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经省政府第2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2月29日,《措施》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用地政策。可以利用不超过3%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面积进行林业产业开发,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林产品加工类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特色林产品加工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二)财税和金融信贷政策。明确免征增值税、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林业企业给予补贴、林业企业新建项目按规定纳入省重点项目名单、发展林权贷款产品、开展“亩均英雄贷”、林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支持有关林区对外连接道路建设、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林木种植培育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等。 (三)人才政策。明确在组建林业科技特派团、推动林草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设立“揭榜挂帅”林业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举办全省林业行业专场招聘会,组织林业企业家和企业高管学习考察。 (四)品牌激励政策。明确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皖美”系列品牌和“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申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完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对捐资造林500亩以上企业授予绿地、林木冠名权。 五、创新举措 (一)扶持途径更加多元。集成发改、财政、交通、自然资源、金融、税务、农业、林业等各有关部门扶持政策,统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扶持措施更加精准。17条措施的提出全部立足于解决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短板,特别是针对用地政策、财税和金融信贷政策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和责任主体。 (三)林长作用更加提升。将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纳入全省林长制考核范围,充分提升林长履职效能,力求“用绿”和“活绿”方面寻求新突破,高质量助推“五大森林”行动实施。 政策解读单位:安徽省林长工作处 联系人及电话:余建安0551-62634485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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