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萍乡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03-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一条中删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第四条中的“安源经济开发区”修改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特此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萍乡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在核定出存量房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形成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存量房评估基准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作价投资、入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交易及四县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暂按原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及四县区存量住房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确定。四县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正当理由: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交易,按相关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第八条 对经市场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交易,按竞拍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对尚未纳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数据库的存量房交易,由税务机关委托的采集服务公司补充采集房产数据,按照所在评估分区的评估模型评估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萍乡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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