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试点的通知 国税函[1997]73号 1997-01-31 湖北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适应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对征管的更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为此,我局将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即IBM公司)合作,就建立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进行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总局与IBM公司分别成立了项目协调小组。总局项目协调小组由李永贵总经济师负责,信息中心、所得税管理司、征收管理司和涉外税务管理司参加。该小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参加试点的地区 经研究,总局确定在上海市、深圳市和武汉市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试点工作。 三、试点的时间及步骤 试点工作从1997年年初开始,预计于1998年上半年结束。试点步骤 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 调查摸底; (二) 建立纳税人档案库; (三) 系统设计、编程及测试; (四) 业务流程试运行及人员培训; (五) 系统试运行和修改完善; 四、试点要求 (一)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局领导任组长,计算中心、个人所得税处、征管以及涉外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领导本地区试点的全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务请于1997年2月底前报我局。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试点的各项具体工作。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重视试点工作,将试点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 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l、摸清情况。要弄清本地1996年度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包括各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次、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数额;申报和扣缴的人次、税款数额;总税源及征收率情况的估计;目前征管状况;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配置、利用情况等。 2、合理配备人员,提高人员素质。试点地区要根据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及试点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辅导,使其熟悉税法和计算机征管系统下的征收管理程序、方法,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3、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试点的宣传、辅导,使其了解试点的意义和计算机征管系统的基本状况,并能在该系统下正确履行扣缴和申报纳税义务。 (三) 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对试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进行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四) 加强试点的沟通工作。各试点地区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互相取长补短。试点地区应与总局项目协调小组加强联系,及时反映试点进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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