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税营[1987]42号 1987-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包铁路、公路、管道、输变电和通信线路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移动施工的工程取得的收入,特案规定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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