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2024〕6号 2024-06-2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7日 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决策部署,发挥我省矿产资源优势,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省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科学设置采矿权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紧密结合采矿用地用林条件等,科学设置、有序投放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资源配置体系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等政策要求,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推进“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得违反竞争性出让要求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超范围协议出让。推动形成“竞争出让科学、开发利用高效、监管服务到位、资源保障有力”的矿产资源配置体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矿山技术方案审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等要求,严格审查矿山建设所依据的有关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非承诺制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加强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新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应依据查明资源储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主要建设方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规范矿山生产经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监督指导矿山企业完善营业、采矿、安全生产、取水、排污、道路运输等各类证照,持证生产经营;优化采掘(剥)计划,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年度会计报告,依法履行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税费缴纳义务。对无证无照经营、超核定能力生产、欠缴税费、市场垄断等问题组织联合检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等) 五、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严格落实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对“三率”未达到行业规定最低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低品位矿、难选冶矿、新型材料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创新,积极遴选、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导矿山企业大力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规范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对矿山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推行“税美江淮”绿色税费直通服务,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等) 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三废”防治力度,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导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治矿山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严格落实《绿色勘查技术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严格落实《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并规范计提和使用,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责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并做好监测和管护。(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七、强化矿山安全生产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和要求,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的矿山实施整治,依法应予关闭的,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等)对超出采矿权矿区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符合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当及时调整并纳入采矿权范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八、优化矿山闭坑流程 对决定停办、关闭的矿山,采矿权发证机关应当指导采矿权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在矿山停办、关闭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确认书后,发证机关根据矿业权人申请依规办理注销矿山采矿许可证手续;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闭坑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等)矿山闭坑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按照规定审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九、保障矿业用地用林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底线红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矿业用地的布局、规模、时序,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快新增矿业用地审批进度,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保障用地需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保障合理用地;对矿山生态修复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可按规定流转使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对矿山生态修复为林地面积较大的市,在林地定额分配和使用上给予优先保障。对历史原因导致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生产矿山,如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依法查处整改到位后,支持和指导企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十、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服务 强化科技赋能,力争5年内指导服务大型生产矿山基本实现矿山生产监管实时化、风险可视化、计量自动化、监测预测科学化;到2030年,在大中型生产矿山构建“一矿一中心”智控新模式,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监管,形成“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监管、用数据服务、用数据管理”的数字监管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为抓手,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矿山监管平台,对采矿权规划设置和投放、矿山建设、生产经营、闭坑修复涉及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各部门矿山监管数据进行共享集成,推动矿山全生命周期跨部门、跨层级数字化协同监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等)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以严格执法查处、压实监管责任为重点手段,以沿江、江淮和大别山区等露天开采矿山为重点区域,以打击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为重点环节,强化矿山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矿山违法行为,以及以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环境治理、土地整理、矿山修复、工程施工等名义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从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等) 十二、加强协同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多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并联审批、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服务力度,切实保障资源能源安全,助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 省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各市推进落实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分别开展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对落实有力、成效明显的,在绿色矿山建设、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县(市)创建、矿业用地用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或发生负面影响事件的,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暂停相关市矿业权出让。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四、其他 以上措施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