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24]17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30
摘要: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4〕17号      2024-12-3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2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

  第四条 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可根据全省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五条 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从调整年度的1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为基数,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执行的浮动费率标准。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占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是指参保单位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认定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核后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费率根据本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浮动:

  1.用人单位在上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100%且工伤发生率低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4.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发生率但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5.用人单位在上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发生率150%的,费率上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级范围内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浮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

  3.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4.上一调整周期内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5.拒不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

  6.非客观性因素影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亡、3人及以上多人伤亡、重伤等重大工伤事故在48小时内未告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

  1.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按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出现上述情况,或职工发生工伤时施工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实名制”登记3人次(含)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级范围内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参照按单位参保办法上浮一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产生的先行支付且未弥补基金到位的;

  3.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风险)“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按建设项目参保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以及按项目参保存在少报、瞒报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级范围内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参照按单位参保办法上浮两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前述多个条款规定的多种情形的,按从高原则,取其符合情形中的最高档次确定缴费费率。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被设区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健康企业(或优秀案例),符合本办法第七条2、3款规定且不属于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对应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

  本办法所指健康企业,是指用人单位整体被认定为健康企业,单位机关或分支机构认定情况不作为费率浮动依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4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第十四条 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跨行业经营且难以确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的,按照较高风险行业确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主动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多行业派遣难以确定的,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十八条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上一浮动周期最后一季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核定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计算时间为上一浮动周期前一年的10月1日至上一浮动周期第二年的9月30日),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算,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定。费率核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及时将基金使用情况、工伤认定情况、浮动费率等情况,以及申诉部门和时限等信息告知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doc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2018年,我省出台《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8〕188号),明确全省实行统一的费率管理与浮动政策。2023年底,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明确:“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完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调控机制”。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原《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新形势下的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是有利于巩固制度平稳运行,进一步细化缴费政策与费率浮动条件,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二是统一费率政策体现公平性,统一全省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浮动具体标准,延长调整周期至两年一次,规范统一各类特殊情形费率核定标准,加强规范费率核定具体流程及经办管理,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权益;三是压实单位责任维护职工权益,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通过下浮缴费费率以激励企业稳定发展,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三、文件起草过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前期测算分析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和部分企业意见建议,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浮动管理,明确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分别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确定基准费率,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造价的1.5‰。浮动费率调整周期由现在每年调整,改为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部分:明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下浮二档(50%)、下浮一档(80%)、基准档(100%)、上浮一档(120%)、上浮二档(150%)。明确根据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一定浮动周期内的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发生欠缴、瞒报等各类违规特殊情形时费率档次浮动规则。

  第三部分:统一各类情形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标准。针对部分特殊情形进一步明确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口径,如用人单位缴费不满24个月的,首次参保的费率不浮动;非首次参保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从事两种及以上经营业务的,根据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基准费率。

  第四部分:加强规范工伤保险费率核定经办管理。明确了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具体流程、管理要求及措施,同时规定如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存在异议,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确保费率调整公平公正。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处

  联系方式:0551-6263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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