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7月9日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一批属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该批货物的FOB价为126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7.6075,按规定应作视同内销征税处理,问:该公司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和在纳税申报表应如何反映相关调整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企业应在下期纳税申报表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 [(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计算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1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蓝字填列、主表第7栏用红字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货物,应作单证收齐后再冲减);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21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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