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青苗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并地税流字[1996]35号 1996-10-15 古交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古地税政字[1996]23号《关于明确青苗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青苗补偿款是指在占地初期毁坏青苗时,一次性对当年损失给予补偿的费用,故该合同中的青苗补偿款实属土地出租的租金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