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748号 1998-12-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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