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部分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1999-05-1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废止。
你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郑国税发[1999]14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部分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纯水和矿泉水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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