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5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私营个体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及有关办法的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27
摘要:鉴于纳税条件中泛指实际纳税额(包括由国地税两部门分别负责征管的各税种的实际纳税额),因此经研究决定涉及我局系统负责征管的企业,无论其在国税部门的实际纳税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中的纳税条件,均可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出具完税情况证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私营个体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及有关办法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97号              2001-11-2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私营个体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时申请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外地来京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其所在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300万元的,可在同时符合其它四项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的常住户口;连续3年每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150万元的,可在同时符合其它四项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其他区县的常住户口,(《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中的第十一条,即关于“本办法所称的纳税额包括依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的数额”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于10月12日召开的讨论贯彻落实该办法的专门会议协调目前暂不执行)。凡具备以上入户条件中纳税条件的入户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由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有关完税情况的证明。

  二、鉴于纳税条件中泛指实际纳税额(包括由国地税两部门分别负责征管的各税种的实际纳税额),因此经研究决定涉及我局系统负责征管的企业,无论其在国税部门的实际纳税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中的纳税条件,均可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出具完税情况证明。至于入户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达到了入户所要求的充分纳税条件,由批准其入户的有关部门结合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应材料予以综合衡定。

  三、随文附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申请书》和《证明》)样式。因预计需用量不多,故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涉及《申请书》和《证明》)的使用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一)入户申请人要求出具《证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填报由入户申请人亲笔签名、盖章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书》(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经审批后退还入户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存档备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入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2.所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以往连续三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4.与出具《证明》有关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在向入户申请人出具《证明》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存档备查。(二)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在收到入户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负责对《申请书》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等材料与《申请书》中所填写内容是否相符),无误后在《申请书》审批栏内签注意见并据实填开《证明》(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由入户申请人交当地区、县公安机关),随后将《申请书》连同《证明》一起送交征管科进行复核。征管科负责对入户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由征收部门填开的《证明》进行复核。无误后在《申请书》审批栏内签注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征收部门将《申请书》第一联退还入户申请人留存并向入户申请人出具《证明》(加盖局章)。(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结合本区县(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关《申请书》和《证明》的使用程序以及要求。具体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将于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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