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1]316号 2001-08-21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至第四条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审核其免税资格,不得将骨粉、油饼、豆粕及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作为免税饲料产品。 二、[条款失效]各地国税机关要对2001年8月1日前已经批准享受免税的骨粉、油饼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从2001年8月1日起取消其骨粉、油饼饲料免税资格。清理结果及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产品名单,请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及省局直属分局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集中报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条款失效]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税申请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除按饲料品种分别填报《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申请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以下统称“质检机构”)按饲料单个品种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原件)、以及省饲料站按规定出具的“江苏省饲料站审核意见”(详见附件)。有关饲料产品免税的审批程序和《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申请表》仍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58号)和省农林厅、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00]34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条款失效]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及省局直属分局应按年度审验饲料生产企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资格。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度内所有享受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年审内容包括:免税饲料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核算状况以及产品合格情况等,凡经年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饲料免税资格,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免税饲料不属于《通知》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 (二)免税饲料与企业生产实际不相符的; (三)免税饲料销售额未单独进行核算的; (四)未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的饲料产品质检合格证明(原件); (五)未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经省级饲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的。 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将年审情况于当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江苏省饲料站审核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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