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6]15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0
摘要:各区、分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葡萄酒消费税税种登记。葡萄酒消费税税种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52号        2006-06-20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分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葡萄酒消费税税种登记。葡萄酒消费税税种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二、对已办理葡萄酒消费税税种登记,在中国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通知)管理。葡萄酒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领用申请》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区、分局自行印制。各区、分局税政科指定专人负责证明单发放、保管、核销,同时建立《葡萄酒证明单收、发、存总帐》(样式见附件4)和《葡萄酒证明单分户台帐》(样式见附件3),并对证明单的发放、收回情况逐月填写“葡萄酒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发放、收回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四、各区、分局对纳税人交回的证明单“核销联”在《葡萄酒证明单分户台帐》上登记销号,并将其附在《葡萄酒证明单分户台帐》后,便于统一保管。市局流转税处将于每年年终对《证明单》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区、分局应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生产、经营葡萄酒单位和个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于2006年7月底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六、各区、分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联系电话:83878670)。

  附件:(略)

  1.葡萄酒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发放、收回情况表

  2.生产、经营葡萄酒单位和个人情况调查表

  3.葡萄酒证明单分户台帐

  4.葡萄酒证明单收、发、存总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