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统一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扣除。 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规定: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规定: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年底;对同期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年底;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地震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 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工本费。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作了明确。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对招商银行代售《行程单》使用、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问题作了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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