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拆分方法不可简单套用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6
摘要: 对于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的纳税人都是采取将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业务分拆,成立两家公司,一家负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生产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家负责提供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纳税筹划后的企业所得税(4000+340-200-63.22)×25%=1019万元。
  纳税筹划后的净利润为4000+340-200-63.22-1019=3058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58万元(3058―3000)。
  方案分析
  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实际上不可行,原因在于错误地理解了财法字〔1993〕40号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安装,是指生产设? ??、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规定可知:上述钢结构安装工程其实是建筑业(其后果是形成了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而非安装业(钢结构是原材料而非设备类)。
  上述公司管理层仅根据常识就误认为钢结构安装工程是安装业而非建筑业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财法字〔1993〕40号第十八条规定:
  该公司的子公司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金额为:20000×(1+17%)×3%×(1+10%)=772万元(20000万元是客户提供的钢结构售价,补交的是客户提供的材料价款,含增值税)。
  可抵减企业所得税金额为:772×25%=193万元。
  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后的该母子公司的税后净利为3058+193-772=2479万元,纳税筹划前后净利减少3000-2479=521万元,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不可行。
  筹划建议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该公司勿需拆分公司的生产与安装业务,只需符合取得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和在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两个条件,就可以按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中的营业税计税办法计征营业税,达到降低税负58万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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