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8]16号 2008-02-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无总分机构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由于我省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尚未确定,2008年1月份和2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做零申报,待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确定后,应预缴的税款可在一季度集中申报缴纳。 三、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2008年1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2月份以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恢复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地抓紧对下部署,并通知纳税人做好相关事宜,确保预缴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7号 2008-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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