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暂时由总机构统一将6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市州经营 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02]1117号)同时废止。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02]1077号)中有关跨市州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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