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3
摘要: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清理,凡发现有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督请其在2008年6月10日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备案情况以公务邮件的形式抄送市局流转税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75号        2008-05-23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清理,凡发现有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督请其在2008年6月10日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备案情况以公务邮件的形式抄送市局流转税处。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进行严格管理。发售前必须加盖区局公章,并建立《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收、发、存总帐》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分户台帐》(以下简称“《分户台帐》”)。

  四、购货方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回的《证明单》第三联在《分户台帐》上登记销号,并将其附在《分户台帐》后,便于统一保管。市局流转税处每年不定期对《证明单》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抽查。

  五、在执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以便协调解决。

  联系人:林绮莹;联系电话:8387874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