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75号 2008-05-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清理,凡发现有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督请其在2008年6月10日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备案情况以公务邮件的形式抄送市局流转税处。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进行严格管理。发售前必须加盖区局公章,并建立《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收、发、存总帐》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分户台帐》(以下简称“《分户台帐》”)。 四、购货方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回的《证明单》第三联在《分户台帐》上登记销号,并将其附在《分户台帐》后,便于统一保管。市局流转税处每年不定期对《证明单》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抽查。 五、在执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以便协调解决。 联系人:林绮莹;联系电话:8387874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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