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 2010-10-0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222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开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抵免相应增值税。申请抵免增值税的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增值税申请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税务分局),并提供购进税控收款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经税务机关作为即办事项审核批准后,小规模纳税人即可凭发票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增值税申请表》抵免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抵免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存在抵免税款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上门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增值税申请表 购进单位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销货单位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购进税控收款机发票信息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开具日期 购货单位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纳税服务科(税务分局)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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