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企业。我公司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专门用于安置其他地块上的拆迁户。我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购房合同单价为1800元/平方米(该定价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因最近几年建筑成本上升,现我公司的建筑成本现已达3000元/平方米。对于成本价与购房合同价之间的差价1200元/平方米,拆迁户所在的原拆迁地块的用地单位将此部分差价补支付给我公司,请问,该部分收取的成本差价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其他房地产企业拆迁后无房的被拆迁户,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营业税。其他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补偿款若与贵公司销售不动产有关,应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