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薪所得个税申报有关问题的提醒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12
摘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局即对厦门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进行了相应的升级,经专业人员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已于2011年9月1日零时配合新个税法的正式施行而上线运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薪所得个税申报有关问题的提醒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1-09-12

尊敬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近日,个别企业通过我局网站提前办理9月份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因申报填写错误,导致应纳税款仍按旧税法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征收,为帮助您准确申报税款,厦门地税局提示您:

  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局即对厦门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进行了相应的升级,经专业人员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已于2011年9月1日零时配合新个税法的正式施行而上线运行。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单位发放或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月份为税款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款的扣缴或自行申报手续。例如2011年9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2011年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向我局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份的工薪所得个税,我局均依法按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征收,而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的,我局一律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请各单位财务人员务必留意,无论是哪个月的劳动所得,只要是在9月份发放的,其税款所属期应为9月,应按新税法规定的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

  三、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准确填报税款所属期,才是系统判断是否适用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的关键。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我局个税申报界面一般默认的税款所属期都为申报期的上月(当前默认为8月),如果纳税人本月要提前申报税款所属期9月的个人所得税,只要将税款所属期修改为“2011-09”,也可以提前申报。我局已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界面增加此问题的提醒,请大家留意核实“税款所属期”,正确申报个税。

  个别单位如果是一直误将工资所属月份当做税款所属期申报(如“8月发放7月工资错按税款所属期7月进行申报”),且本月尚未进行个税申报的,可在本月做调整,对税款所属期8月进行零申报,并自10月起正常申报,即10月申报所属期9月的个税。

  四、如果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的个人本月已申报个税,但因错误填写申报税款所属期导致多申报税款并已缴纳入库的,可填写《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也可以在下月正常月薪申报时抵扣下月税款(方法是在10月申报期进行个税明细申报时,在“已纳税额、抵扣额”栏目中填入9月多报的税款)。

  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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