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12]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7
摘要: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 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报盟市税务机关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2]23号               2012-02-2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精神,为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报盟市税务机关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9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免税企业按年度建立减免税台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