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2]23号 2012-0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精神,为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报盟市税务机关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9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免税企业按年度建立减免税台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