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 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服务业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支持在境外开展技术研发投资合作,创建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充分利用中华老字号企业已形成的品牌效应,带动中医药、中餐等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将重点国别(地区)与重点领域相结合,分类指导,积极引导运输、建筑、旅游等有比较优势,以及分销、通信、快递、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发展潜力行业的企业对外投资。支持发展对外翻译与传播,支持文化企业拓展国际营销渠道,加快建设国际版权交易平台,增强中华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着力培育我国服务业大型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完善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做好海外投资环境研究,强化投资项目的科学评估,增强境外投资法律、会计、信息、金融、管理和环境技术等服务。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提高服务业企业对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大知识产权境外登记注册和海外维权力度,维护企业海外权益,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进一步扩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服务业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框架,加强对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制度保障。 专栏4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履行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承诺(包括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贸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鼓励我国企业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深入推进与东盟服务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节 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服务业合作 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大幅提升服务贸易开放程度。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扩大对港澳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开放,充实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到“十二五”末期,通过CEPA基本实现内地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支持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三角地区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拓展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循环流通渠道。支持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交易所交易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不断提高内地对港资银行开放的层次和水平,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省内以异地支行形式合理布点,均衡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证券机构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创新合作。支持香港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加强内地与香港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合作。积极支持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增加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主体。 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港澳跨界交通运输体系,建立跨界交通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口岸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和区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升通关和物流便利化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积极支持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网络信用、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打造区域航运衍生服务基地、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构建现代流通经济圈。积极引导内地和香港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商品国际营销网络。继续推动职业资格互认、专业人士执业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合作,促进专业人才流动。 加强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合作,建立师资交流合作制度。加强文化交流,促进文化创意、影视、动漫、游戏、演艺、出版等方面合作。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合作发展医疗服务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逐步扩大港澳资本独立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完善动植物卫生检疫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和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内地与港澳中华老字号品牌的交流合作。拓宽内地与港澳旅游合作范围,共同完善旅游服务体系。采取积极措施引入港澳专业化社会服务,支持港澳家庭服务机构在内地设立高端专业服务机构,推进内地与港澳合作开展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及信息交流,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内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养老等服务。依托内地与港澳环境服务业现有基础,广泛开展环境金融、环境咨询、环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环保宣传教育、资源回收再利用等领域合作。打造环境服务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港澳环境服务企业入驻,推动港澳环保企业在内地开展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在广东率先开展环境服务业合作模式创新。 深化粤港澳合作,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打造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鼓励广东在对港澳服务业开放中先行先试,逐步将先行先试有效措施拓展到内地其他地区。加快落实相关政策,把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打造成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全面推进内地与港澳服务业合作,建设内地重点地区与港澳服务业重大合作项目,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以珠三角地区需求为导向,重点在服装、灯饰、家具、五金、皮革等产业,依托有集聚规模的专业镇,统筹规划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引进港澳咨询、广告、设计、营销等服务。推进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鼓励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合作与共享。支持依法开展跨境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服务,加快内地与港澳检验检测报告互认和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支持内地与港澳检验鉴定、认证、检测机构加大交流合作。 专栏5 粤港澳服务业合作重大项目 1.港珠澳大桥。 建设海中桥隧工程、三地口岸和连接线,实现香港、珠海、澳门三地高速公路连通。 2.广深港客运专线。 建设客运专线并与武广客运专线、沪深客运专线接驳。 3.港深西部快速轨道线。 研究建设途经深圳前海地区、连接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香港第三条过境直通铁路。 4.莲塘/香园围口岸。 缩短香港至深圳东部之间车程,提高粤港东部地区出入境通行效率。 5.深圳前海开发。 发挥香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优势,充分利用前海地区的地缘和交通便利优势,打造区域综合交通枢纽,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创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2020年建成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6.广州南沙新区开发。 打造服务内地、连结港澳的商业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推动发展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积极探索依托南沙保税港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华南重要物流基地,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著名节点。 7.珠海横琴新区开发。 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休闲旅游、教育研发和高技术服务业,促进成为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建设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以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第五节 推进海峡两岸服务业合作 以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为平台,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两岸商签服务贸易协议,逐步减少或消除两岸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推动两岸进一步互相开放服务业市场,促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增进两岸间的服务业合作。推动两岸互补性生产要素资源的整合与流动,以具有两岸特色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促进两岸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两岸金融合作,维护和促进两岸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不断完善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两岸金融市场相互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两岸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扩大业务领域,为两岸同胞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推进两岸资本市场创新合作。推动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为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多便利。 积极落实两岸已签署的涉及相关服务业的协议。合理调控运力,加强管理,维护两岸海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直航航点及定期航班班次,为两岸客货往来提供更多便利。拓展两岸邮政合作领域,提高邮政服务质量。深化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及消费品安全等领域合作。加强农产品(含饲料)贸易中的检疫检验交流合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加强两岸信息服务业合作,推进两岸无线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为两岸电子信息制造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快两岸物流合作,推进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项目建设,共同提升两岸物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两岸电信企业交流合作。加强两岸会展产业合作,搭建两岸企业经贸交流平台。 鼓励两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影视、出版、演出领域广泛深入合作,繁荣两岸文化市场。推动两岸中华老字号品牌建设、交流与合作。加强两岸在检验检疫、中药材品质安全管理、医药品研发管理等方面交流合作。符合条件的台湾业者可在大陆设立医疗机构。促进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扩大赴台个人旅游试点城市范围,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提供便利。加强旅游沟通机制建设。加强两岸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鼓励两岸相关机构开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教材编写等方面合作。 积极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推进两岸服务业合作中的作用。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下,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充分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优势,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平潭建成依托海西、服务两岸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强厦门与台湾的服务业合作,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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