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08]19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6
摘要:纳税人的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以资产损失盘点资料、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税务机关批准税前扣除的文件或《核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为有效凭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8]192号     2008-05-06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核算不规范、税前列支不真实、虚亏实盈等严重侵蚀所得税税基的问题。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扣除项目和标准进一步放宽,企业真实合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同时对税务机关申核扣除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管理,保证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合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同时避免上游企业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分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五大项。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未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申报扣除成本的有效凭据。

  扣除项目中的成本,包括销售商品、产品、半产品、材料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以及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投资的成本、视同销售业务的成本等。对外销售商品、产品、半产品、材料、提供劳务、视同销售业务的成本是以购进货物成本、生产加工成本、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基础形成的,转让资产的成本是以会计账簿记录和税收规定的资产计价标准为基础的。不同环节的成本构成需要不同的扣除凭据。

  企业入库购进货物的成本,其凭据为购货发票、运费发票、装卸费发票、劳务费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生产企业归集生产成本,其凭据有材料的领料单、结转出库材料成本计算分配表、耗用自制半成品的出库单及结转出库半产品成本计算表、人工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

  生产企业入库自制半成品或商品产品的成本,其凭据为完工产品或自制半成品成本计算单、成本分配表、商品产品成本汇总表等。

  企业存货或商品的出库成本,其凭据为存货或商品出库单、结转出库存货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计算表等。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的成本,以账簿记录结合该项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信息(如原始发票、账单、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资产移交清册、工程结算单等记载)作为扣除凭据。

  第五条 申报扣除费用的有效凭据。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分为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对于资本性支出,物化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递延资产,其费用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扣除;对于经营性支出,又区分为构成成本的费用和不构成成本的费用。属于构成成本的费用,在成本中扣除,不构成成本的费用,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三个项目直接申报扣除。

  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凭据有:对外支出项目要以发票、收据(行政规费、上缴管理费、工会经费拨缴款等)、利息结算单等为有效凭据。本单位内部归集费用要以工资分配表、提取福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配表、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分配表、费用分摊表、领用物品成本计算表、存货损耗盘点表、税务机关批准文件等为有效凭据。

  第六条 申报扣除税金的有效凭据。

  申报扣除税金以指各种完税证明、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据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第七条 申报扣除损失的有效凭据。

  纳税人的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以资产损失盘点资料、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税务机关批准税前扣除的文件或《核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为有效凭据。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行为,应同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要发起协查,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调查,销售方是否存在偷逃税款行为。

  第十条 其他支出的扣除凭据,依据新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税、地税两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建立协助、协查的工作机制,进行沟通、交流,积极支持对方的调查取证工作,共同堵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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