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 青财文[2002]25号 2002-10-23 第一条 为逐步推进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合理确定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按照我市确定的集中供热期,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随工资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贴实行定额补助办法。按照我市房改政策确定的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使用面积)、用热收费标准和现行报销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和2002年定额补助数额。即: 在职、退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50% 离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60% 第五条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交纳。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 原冬季供暖期每人每年应享受的冬季取暖费80元,继续执行,并随冬季取暖补助同时发放。 第七条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并按原渠道列支。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起执行。原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可比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审核。 附:2002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一 、在职、退休人员
二、离休人员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49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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