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立的账户,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08
摘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关于银行账户备案,两害相权取其轻,且看分析

  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立的账户,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企业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都应在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纳税人银行开立的基本账在税务局备案了,其他的一般户没有备案,那这有什么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纳税信用评估中,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的,扣分11分;

  有人又担心了,我刚好属于这情况,那现在备案又过了时间了,是不是不备案比较好?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不备案,被税务机关发现了再改正,就会有纳税信用修复的机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分值:8.8、4.4、2.2的扣分损失。

  所以最快的去改,挽回后,还是损失了2.2分,而且若当年没有非常规事项,纳税信用评定时90分起评,就会影响到纳税信用等级。

  综上所述,若你发现了这个问题,那么应当及时去税务机关报备,最好的结果是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不予处罚。如果发现了因怕罚而不改正,等税务机关发现再改,至少会损失2.2分,还是不值得!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李进
 



  2013年6月的解析——

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延期纳税申报提示

  个体工商户因规模小、经营灵活,成为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生力军。但不少个体经营者对税收政策规定却是一知半解,一般只重视税款的多少,却忘记税款的缴纳期限,经常会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税局与银行、企业三方联网系统无法扣款,最终因未能按时缴纳税款,从而承担了部分不必要的税收滞纳金。

  税屋提示——
  1、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限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欠缴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只要定期款项到银行账户,保证账户余额足够缴纳当期税款,就可以避免扣款不成功造成的延期缴纳税款事情的发生。


  有关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方的具体规定——

  问题:我单位这个月资金有点紧张,税款是否可以缓些时间申报缴纳税款?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细则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特别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获得延期申报的情况——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您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申请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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