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会计问: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夏季高温补贴,是否属于免税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因此,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夏季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属于工资薪金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商场顾客获奖所得要缴纳个税吗? 某商场负责人问:我们商场开展促销活动,对一次性消费满3000元的顾客额外赠送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礼品,顾客获得积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顾客兑奖礼品的时间不一,我企业应在何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顾客在兑换礼品的时候,由商场按“偶然所得”全额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私人诊所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区某私人诊所财务问:我们是一家新开业的卫生门诊部,是营利性的,请问我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受三年免税期的限制。 因此,对于新开业的营利性卫生门诊部,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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