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难免有意外发生,在遭遇意外时,我们要冷静处理,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在资产发生损失时,我们一样要合理应对,避免损失扩大。在遇到类似的意外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地去做,尽量避免损失扩大的风险。 税屋提示—— 2、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阅读下列解读请参考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因而,企业所涉及的资产类损失应首先符合上述资产类范围。 此外,企业在处理损失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而,企业在发生损失时,首先需要对照上述规定,看企业实际所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范围,如果企业发生损失类不在上述规定的六条内,则原则上应属于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的损失类,对于这一类损失,企业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辩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避免因自行判断失误而使企业不能得到及时扣除。 对于可自行计算的损失,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2、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正常买卖金融产品所发生的损失因属于市场作用的情况下,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 二、要报批的损失应注意时限问题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因而,企业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需要报批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对于损失发生的年度与实际扣除的年度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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